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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行立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玉德其他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白行立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玉德,男,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上诉人不服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行立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玉德上诉称:其要求被起诉人沈阳铁路局、白城车务段,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由退休改为离休,并按有关政策补发退离费差额等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故本案原审法院应予以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项属于国家人事组织部门,依照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处理的专门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栾凤林审判员  杨晓静审判员  黄学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孟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