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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北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小五诉被告许富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北初字第00235号原告杨小五,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许富斌,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五诉被告许富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五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小五负担。审判员 王 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钰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