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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3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黄大海与铜梁县鸿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3076号原告黄大海,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委托代理人刘建波,重庆新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梁县鸿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三善村十六社95号,组织机构代码30481919-7。法定代表人张代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冉顺琦,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天禄,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大海诉被告铜梁县鸿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大海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大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大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黄大海负担。审判员  施洪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