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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陈伟同与王志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同,王志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陈伟同,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乌苏市。被执行人:王志华,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农七师124团。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阿山路*号。负责人:樊玉保,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伟同申请执行王志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伟同以案件款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志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乌民一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 永 江审判员 马合沙提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红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