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09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阜宁县沟墩镇人民政府与孙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宁县沟墩镇人民政府,孙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937-1号申请执行人阜宁县沟墩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正华,该镇镇长。被执行人孙兵,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3)阜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兵银行存款60500元或扣留并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苏广执行员 刘青松执行员 唐将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海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