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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执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礼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礼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1165号罪犯刘礼田(别名刘艳丽),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1日作出(2011)鹿少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礼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对刘礼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刘礼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1月17日夜、18日凌晨,刘礼田、刘书来伙同刘富涛驾驶一辆小货车分别窜至淮阳县大连乡大赵楼移动基站、鹿邑县试量镇孙庄东地联通基站,撬门入室盗走电池两组及小型灭火器一个,总计价值54150元。刘礼田系主犯。2014年10月29日缴纳罚金五千元。罪犯刘礼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记功1次,表扬3次。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礼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礼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晓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