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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3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运超诉被告高爱花、宋小菲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运超,高爱花,宋小菲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3352号原告周运超,男,生于1973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高爱花,女,生于1963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宋小菲,男,生于1988年,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运超诉被告高爱花、宋小菲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运超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运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周运超负担。审判员 :胡伟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卜亚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