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莫某某诉樊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樊某某,段铁某,段岩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莫某某。被告樊某某。被告段铁某。被告段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某诉被告樊某某、段铁某、段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莫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某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王维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某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