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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0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文俊、崔井芳与张桂林、张桂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俊,崔井芳,张桂林,张桂军,张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1194号申请执行人张文俊,农民。申请执行人崔井芳,农民。被执行人张桂林,成年,农民。被执行人张桂军,成年,农民。被执行人张红梅,成年,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09)阜民一初字18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桂林、张桂军、张红梅银行存款138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游 伟执行员 郝晓东执行员 刘青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海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