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一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水产局诉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一初字第340号原告**,住所地岳阳市。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男,身份证号**,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男,身份证号**,该局干部。被告**,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岳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冯剩勇人民陪审员 杨 颖人民陪审员 张爱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