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保定科凯诉被告王久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科凯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久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838号原告保定科凯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二刚,该公司经理。地址徐水县。委托代理人赵红兴,徐水县崔庄永丰法律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久中,涿州市永鑫水泥活动房厂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科凯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久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久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科凯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久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保定科凯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高 娟人民陪审员 闫 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封玥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