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吴迪与周铁军、薛会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迪,周铁军,薛会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吴迪。法定代理人吴振东。法定代理人蔡美红。被执行人周铁军。被执行人薛会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及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少民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了吴迪申请执行周铁军、薛会莲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周铁军、薛会莲银行存款共计5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彦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秀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