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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姜松元、龙绍堂申请执行何开标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松元,龙绍堂,何开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姜松元。申请执行人龙绍堂。被执行人何开标。关于姜松元、龙绍堂与何开标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1日制作的(2011)天民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松元、龙绍堂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度的抚养费6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何开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姜松元、龙绍堂2014年度的抚养费6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开标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开标及其家人已外出务工,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姜松元、龙绍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何开标的财产状况,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天执字第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姜松元、龙绍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何开标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治桂审判员  粟小成审判员  龙秀灿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锡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