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某等四人申请执行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段某,唐某,杨某乙,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段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冯某,男,汉族。2015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等四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一致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2014)尉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杨某甲等四人对被执行人冯某享有49331.5元的债权,当被执行人冯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宪 科审判员 徐 全 龙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小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