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执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维思与被执行人邵朋君、王福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邵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34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锦州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邵朋君,汉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王某某、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部分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并作出还款计划,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3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再强审判员 李超智审判员 孙安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