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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执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维思与被执行人邵朋君、王福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邵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34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锦州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邵朋君,汉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王某某、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部分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并作出还款计划,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3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再强审判员  李超智审判员  孙安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