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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41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陈建国,安徽省怀宁县秀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已自愿和好,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兰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