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41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陈建国,安徽省怀宁县秀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已自愿和好,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兰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