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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18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牛景祥、郭存廷,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佘某。原告李某因与被告佘某离婚纠纷一案,李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韩卫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新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