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18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牛景祥、郭存廷,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佘某。原告李某因与被告佘某离婚纠纷一案,李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韩卫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新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