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正燕与江素娟、叶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燕,江素娟,叶君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219号原告:朱正燕(又名朱金燕)。被告:江素娟。被告:叶君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正燕与被告江素娟、叶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定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江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