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正燕与江素娟、叶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燕,江素娟,叶君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219号原告:朱正燕(又名朱金燕)。被告:江素娟。被告:叶君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正燕与被告江素娟、叶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定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江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