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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施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富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日被抓获关押,次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由富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辩护人保丽菠,胜境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刑诉字(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学花、耿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某及其辩护人保丽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施某某多次到富源县人民医院正在建设中的2号住院楼盗窃电缆线、电源线、空调及铜管等物品,经富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8800元。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变更起诉,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盗窃的物品为电缆线、空调和铜管,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3800元。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当庭列举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某某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施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施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没有犯罪前科,具有坦白情节,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下旬,被告人施某某三次到富源县人民医院正在建设中的2号住院楼盗窃电缆线、空调及铜管等物品,经富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38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举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月1日16时2分,中安派出所接陈某某电话报警称“在富源县人民医院2号住院楼抓着一个偷电缆线的人,请求查处”。2、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施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没有犯罪前科及身份等情况。3、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民警于2015年1月1日16时许在富源县人民医院将被告人施某某抓获的事实。4、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在富源县人民医院新建2号住院楼。经被告人施某某辨认,他到负1楼电热蒸汽发生室内将安装在三台电热蒸汽发生器铁门孔洞处的三根电缆线盗走;他到四楼医生办公室北侧一间将室内空调机上的电源线及铜管剪断后将铜管及电源线的绝缘体拨开后盗走,在五楼室外平台将外挂空调机上的铜管及电源线剪断,在楼顶将两台外挂空调机破坏后剪断铜管及电源线,将铁皮桥架内的一根电缆线剪断后将电缆线绝缘体拨开后盗走。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富源县人民医院新建2号住院楼。负1楼南侧一间室内有四台电热蒸汽发生器,电热蒸汽发生器电机门呈开启状,电执蒸汽发生器北侧地面散在有电缆线绝缘体,绝缘体断端呈剪切状。4楼医生办公室北侧一间室内地面上散在有大量空调机铜管保温黑色绝缘体、胶带纸、黑色电缆线、红、绿色电线,西侧巷道墙体有三台内挂空调机铜管、电缆线、电线损坏缺失,断端呈新鲜剪切状。五楼平台东侧安装有十三台分体挂壁式空调器,其中四台型号为KFR-26W-F116的分体挂壁式空调上的铜管及电源线损坏缺失,断端呈新鲜剪切状,另有一台型号为KFR-50W-F271的分体挂壁式空调器上铜管及电源线损坏缺失,断端呈新鲜剪切状。楼顶1-6号电梯房东侧墙体上至1-6号电梯配电房南墙上电箱铁皮桥架内的一根电缆线损坏缺失,断端呈剪切状,规格为4*120+1*70平方,经测量缺失电缆线长度为22米,楼顶平台西侧两台型号为KFR-50W-F271分体挂壁式空调器破损,铜管及电源线损坏缺失,断端呈新鲜剪切状,7号电梯配电房西侧风机的南侧堆放有大量电缆线黑色绝缘体等物品。6、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1月1日16时20分,办案民警在富源县人民医院2号住院楼从陈某某处提取黄色和白色手套各1双、梅花起子一把、老虎钳一把、破坏钳一把作为证据使用,经拍照固定证据后将扣押的前述物品发还给陈某某。7、收据两份证实:贵龙公司于2013年10月5日向富源县诚惠家电美的专卖店购买冷热风循环铜管200米,计价40000元;购电源线110米,计价1100元,购美的壁挂式空调2台,每台计价9300元;2014年4月18日向富源县中安华源建材经营部购2R-YTU-1KV-2型电缆线23米,计价13800元。8、富源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被盗物品清单证实:四楼、五楼、十六楼被盗物品共损失73500元。9、鉴定聘请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3800元,鉴定意见已通知相关当事人。10、空调维修合同、被盗物品损失清单证实:维修空调及被盗物品的损失情况。11、证人证言(1)、陈某某证言证实:他在富源县人民医院新建楼房负一楼负责施工,他是施工负责人。近一个星期以来,他们安装好的蒸汽发生器上的电缆线被盗三根,每根价值1050元,每根长7米,规格是苏州生产的95*4+1,共计价值人民币3150元。今天下午15时许,他在十七楼楼梯间遇到一个人,他怀疑是偷电缆线的人,经询问该人冒充是做消防的,他们随后就报警了。(2)、杨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1日14时许,他在新建大楼负一层干活,陈某某从楼上下来说上面有个人象小偷,他们就去找那个人,在16楼找到那个人,那个人说是做消防的,随后他们就向保卫科打电话,保卫科的人随后就将那个人带走了。负一层的电缆线被偷3根,型号是95乘4加1的,其他的零件都不见了,在电梯房旁边的墙角发现一堆电缆线外皮,在楼顶电梯房里找到一把大破坏钳、一把小破坏钳,这是他们平常使用的施工工具。(3)、保某某证言证实:他是富源县贵龙建筑公司承建富源县人民医院二号住院楼施工的现场负责人,消毒供应中心施工单位的员工打电话说抓着一个小偷,让他去看一下那个人是不是他们单位的人,看看被盗什么东西。16楼顶两台空调主机被损坏,已不能修复,连接内机和外机的空调压缩管(铜管)40米及电源线20米被盗,4楼空调和五楼共6台空调主机没有被损坏,能修复,4楼空调内机和五楼空调外机的铜管160米及电源线90米被盗,16楼配电室到配电箱桥架(线槽)内的电缆线被盗23米,被盗铜管每米价值200元,电源线每米价值10元,电缆线型号是ZR-YTU-12KV-2(4*120+1*70),系17AR配电箱阻燃电缆,每米价值600元。(4)、李某某证言证实:他是富源县人民医院后勤科科长,主要负责水电维修和后勤。2015年1月1日16时30分许,负责安装他们医院2号住院楼消毒供应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打电话给他,说电缆线不见了,在16楼顶发现一个可疑人员,已经被送到保卫科了,当天他到16楼顶看到空调里面的铜管和电缆线被盗。(5)、张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型号为ZR-YTV-1KV-2型的配电箱阻燃电缆线的市场零售价为每米360元至370元;2014年12月型号为95*4+1的电缆线市场零售价为每米260元至270元。(6)、马某某证言证实:型号为ZR-YTV-1KV-2型电缆线的市场零售价为每米350元左右;型号为95*4+1电缆线市场零售价为每米250元至260元左右。(7)、陈某甲证言证实:他对富源县人民医院2号住院楼的空调进行过维修。16楼顶的2台空调外机进行更换,16楼顶的空调每台售价5100元左右,铜管价每米80多元,加安装费后120多元每米。(8)、陈某乙证言证实:美的空调价格为5000元左右,铜管价格每米100元左右。12、被告人施某某供述:他在富源县人民医院共偷过三次,三次都是在该院新建住院楼。第一次是在10多天前的一天晚上10时许在负一楼偷了三根装好在铁箱里面的电缆线;第二次是两天左右后的一天晚上10时许,在16楼顶偷了接到变电箱里面的电缆线20多米;又过了2天后的一天晚上10时许,偷了4楼5楼和16楼顶连接空调的铜管共五六根左右,铜管上是有铜线的,每一个连铜线有三四米长,同时将顶楼线槽里面的电缆线偷了五六米。对被盗财物经鉴定价值33800元的鉴定价格无异议。公诉机关提起的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施某某及辩护人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施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没有犯罪前科,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施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决定对其判处相应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附加刑罚金人民币5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扩道人民陪审员  张富贵人民陪审员  黄德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雅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