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谢先聪诉被告刘丽容、刘代明、肖顺芳、刘旭鲔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先聪,刘丽容,刘代明,肖顺芳,刘旭鲔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406号原告谢先聪,男,195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杨秀英,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丽容,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刘代明,男,194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肖顺芳,女,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刘旭鲔,男,199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先聪诉被告刘丽容、刘代明、肖顺芳、刘旭鲔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谢先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先聪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先聪撤回对被告刘丽容、刘代明、肖顺芳、刘旭鲔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谢先聪负担。审 判 长 卞 林代理审判员 漆杏梅人民陪审员 叶青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