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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谢先聪诉被告刘丽容、刘代明、肖顺芳、刘旭鲔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先聪,刘丽容,刘代明,肖顺芳,刘旭鲔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406号原告谢先聪,男,195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杨秀英,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丽容,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刘代明,男,194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肖顺芳,女,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刘旭鲔,男,199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先聪诉被告刘丽容、刘代明、肖顺芳、刘旭鲔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谢先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先聪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先聪撤回对被告刘丽容、刘代明、肖顺芳、刘旭鲔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谢先聪负担。审 判 长  卞 林代理审判员  漆杏梅人民陪审员  叶青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