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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林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兰,裴东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林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兰,女,汉族,1959年1月7日生,住和龙市福洞镇明光村四组。身份证号:222423195901071263被执行人裴东铁,男,朝鲜族,1963年5月14日生,住和龙市文化街八居二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和龙林业法院,2015年4月16日制作的(2015)和林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5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登记在裴东铁名下坐落于和龙市华林路10-1号房屋(栋号29-2、4-25-3,面积48.28平方米)归申请执行人刘洪兰所有。二、申请执行人刘洪兰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文龙审判员  盛永钢审判员  崔银姬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