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民初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锦与刘景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刘景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初字第00850号原告王锦。委托代理人胡明友。被告刘景合。原告王锦诉被告刘景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锦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王锦负担。。审判员 阚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