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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民初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锦与刘景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刘景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初字第00850号原告王锦。委托代理人胡明友。被告刘景合。原告王锦诉被告刘景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锦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王锦负担。。审判员  阚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