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盛执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江市盛泽联通五金交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执字第00313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盛泽联通五金交电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原告吴江市盛泽联通五金交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2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吴江市盛泽联通五金交电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3169.93元,支付利息损失5000元,合计78169.93元,由被告于2014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二、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名起生效。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于2014年10月31日前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因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盛泽联通五金交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9015.93元,执行费108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平望镇端市村的房地产,本院因他案已对上述房地产多次进行了查封,因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涉案众多,现因他案正在评估、拍卖程序中,在涉案企业财产处理完毕统一分配前,不宜处置。执行人员赴被执行人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3月关闭。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效执行线索或待被执行人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已发现的财产处置完毕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统一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有效执行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平望镇端市村的房地产,本院因他案已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查封,因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涉案众多,现因他案正在评估、拍卖程序中,在涉案企业财产处理完毕统一分配前,不宜处置。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效执行线索或待被执行人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已发现的财产处置完毕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统一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有效执行线索。现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27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根荣审判员 邵晓波审判员 王 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庆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