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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民二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信宜市中宇工贸有限公司与陈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宜市中宇工贸有限公司,陈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民二初字第171号原告信宜市中宇工贸有限公司,地址:信宜市人民北路北逻口。法定代表人钟浩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创彬,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深,男,汉族,住广西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信宜市中宇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宜市中宇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信宜市中宇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彩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瀚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