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芷民二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黄世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黄世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芷民二初字第2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怀化市芷江县凯旋路。组织机构代码:67359758-5。负责人印晓青,系该支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焱,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信贷部经理。被告黄世珍,女,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黄世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7月22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自愿向法院撤回对被告黄世珍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98元,依法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曾青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邱 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