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乔刘村民委员会与聊城锦良电池电源厂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乔刘村民委员会,聊城锦良电池电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乔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乔刘村。法定代表人:刘宪委,主任。被执行人:聊城锦良电池电源厂,住所地:聊城凤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玉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乔刘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聊城锦良电池电源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商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聊国用(2012)第166号李061号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厂房、办公室、机器设备等(详见查封、扣押财产笔录)。因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另案在先查封,本案不宜作出处分。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各被执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聊商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2014)聊商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照铜审判员 史兆锋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瑾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