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风鸟与张风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风芹,张风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风芹。委托代理人孙霞,河南豫北律师所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风鸟。委托代理人胡东勋。上诉人张风琴与被上诉人张风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风芹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021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风芹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霞,被上诉人张风鸟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东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021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64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张风芹。审判长 张妍丽审判员 王大鹏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慧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