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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执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庄宗凤与徐伟、朱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宗凤,徐伟,朱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执字第00332号申请执行人:庄宗凤,女,1953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徐伟,男,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朱茜,女,197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杜民一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徐伟、朱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伟、朱茜自接到通知书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庄宗凤支付143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5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伟、朱茜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伟名下的存款1455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林代理审判员  王晓菲人民陪审员  张全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