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民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行与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永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行,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永久,练演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阳法民二初字第12号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行,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负责人吕国新。委托代理人林木明,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玉华,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杨永久。被告杨永久,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练演曲,女,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0048。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行诉被告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永久、练演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木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永久、练演曲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至2014年8月期间,第一被告共向原告申请贷款两笔,贷款情况分别如下:第一笔贷款:2012年9月13日,因企业改制,原告依法享有债权人惠州市惠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第一被告签订的编号为惠阳公农信借字(2012)第022号《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由债权人享有的权利,该合同约定:(1)第一被告因投资开发纯棉时代花苑项目申请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借款年利率为8.0%,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分期还本,贷款发放第二年起每月偿还本金50万元;(2)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借款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未按时偿还借款利息,从逾期之日对未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付复利;(3)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或支付到期借款本息、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可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等任何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4)、因借款发生争议或纠纷,如协商不成向贷款人即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双方还约定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为担保上述债务的履行,2013年9月5日,原告经惠州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并授权与第一被告签订编号为惠阳抵字(2012)第022-2号《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1)第一被告提供其名下位于惠州市水口办事处育才一路纯棉时代花苑1、2、3、4、5、6栋面积共计15482.9平方米在建工程房产为其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提供抵押担保,上述担保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广东省在建工程抵押证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号分别为粤房地建抵登惠州第1100001501、1100001502、1100001503、1100001504、1100001505号;(2)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按《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3)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债务或是违反主合同约定,可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2013年9月5日,第二被告、第三被告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惠阳保字(2012)第022-2《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共同为第一被告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第二笔贷款:2013年10月18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惠阳借字(2013)第061《借款合同》,借款合同(1)第一被告因投资开发纯棉时代花苑项目申请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借款年利率为9.84%,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分期还本,贷款发放第二年起每月偿还本金50万元;(2)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借款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未按时偿还借款利息,从逾期之日对未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付复利;(3)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或支付到期借款本息、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可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4)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等任何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此而支付的手术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5)、因借款发生争议或纠纷,如协商不成向贷款人即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双方还约定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惠阳抵字(2013)第061号《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1)第一被告提供其名下位于惠州市水口办事处育才一路纯棉时代花苑1、2、3、4、5档9至16层以及6栋8至16层面积共计17268.67平方米在建工程房产为其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提供抵押担保,上述担保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广东省在建工程抵押证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号分别为粤房地建抵登惠州第1100001522、1100001523、1100001524、1100001525、1100001526号);(2)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按《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3)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债务或是违反主合同约定,可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同年10月18日,第二被告、第三被告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惠阳保字(2012)第022-2《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共同为第一被告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2年10月31日、2013年10月29日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6000万元给第一被告,依约履行了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但第一被告使用借款后,除了支付部分款项外,截止2014年9月21日,第一笔贷款欠原告借款本金8690861.50元、利息139497.56元,第二笔贷款欠原告借款本金17620000.00元、利息285620.52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上述被告未能依约还本付息,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原告发放贷款目的落空,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另外,原告为聘请律师代理本案,支付第一审程序律师费人民币476609元,如本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或执行程序,上述七被告将按《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承担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的律师费、其中第二审程序律师费按第一审诉讼程序减半收取,执行程序律师费与第一审诉讼程序律师费相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两份合同编号分别为惠阳公农信借字(2012)第022号、惠阳借字(2013)第061号《借款合同》;2、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310861.50元、利息人民币435118.08元(利息计算:暂计至2014年9月21日,第一笔借款拖欠本金为人民币8690861.50元、利息为139497.56元,第二笔借款拖欠本金1762万元、利息295620.52元,上述两笔借款本金共欠26310861.50元,利息共欠435118.08元。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本金人民币8690861.50元、人民币1762万元对应年利率分别为8.0%、9.84%计付利息。未按时偿还本金,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借款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未按时偿还利息,从逾期之日对未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付复利)给原告;三、第一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4年9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借款本金人民币26310861.5元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给原告;四、第一被告以位于惠州市水口办事处育才北一路5号纯棉时代花苑1、2栋(1、3至八层)、6栋(2至7层)、5栋(1、3至8层)、4栋(2至8层)、3栋(1、3至8层)、6栋(8至16层)、5栋(9至16层)、4栋(9至16层)、3栋(9至16层)、1、2栋(9至16层)在建设工程(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编号为:粤房地建抵登惠州第1100001501、1100001502、1100001503、1100001504、1100001505、1100001522、1100001523、1100001524、1100001525、1100001526号,在建工程抵押明细详见附件)为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支付第一审诉讼程序的律师费人民币476609元(注:本案发生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则第二审程序律师费按第一审诉讼程序减半收取,执行程序律师费与第一审诉讼程序律师费相同);七、本案的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及诉讼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上述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二、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身份证。四、身份证、结婚证。五、借款合同》【惠阳公信借字(2012)第022号】、《关于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粤银监复{2012}878】、《确认函》。六、《抵押担保合同》【惠阳抵字(2012)第022-2号】。七、《保证合同》【惠阳保字(2012)第022-2】。八、《股东会决议》。九、《在建工程抵押声明书》。十、《广东省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明细表》。十一、借款借据。十二、《借款合同》【惠阳借字(2013)第061号】。十三、《抵押担保合同》【惠阳抵字(2013)第061号】。十四、《保证合同》【惠阳保字(2013)第061号】。十五、股东会议决议。十六、《在建工程抵押声明书》。十七、《保证担保承诺书》。十八、《保证担保承诺书》十九、《广东省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明细表》。二十、借款借据。二十一、《借款结欠本息明细》。二十二、委托代理合同、税票。二十三、律师函、签订回执。经过开庭质证,原告提供了上述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被告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证据,本院查明,2012年9月13日,惠州市惠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惠州市惠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从2012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利率为月利率8.2‰。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每月结息日为20日,还本为分期还款,从贷款发放的第二年起每月归还本金50万元,第三年起每月归还本金150万元,到期结清本息。2012年10月31日,惠州市惠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3000万元贷款发放给了被告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由被告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借款借据》上签章确认。借款借据上写明借款日期为2012年10月31日,到期日期为2014年9月12日。为确保上述借款合同的履行,2013年9月5日,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行与被告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由被告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的在建工程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育才北一路5号纯棉时代花苑1、2栋60套房产【1栋8层01、02、03、04号房;2栋8层01、02、03、04号房;1栋7层01、02、03、04号房;2栋7层01、02、03、04号房;1栋6层01、02、03、04号房;2栋6层01、02、03、04号房;1栋5层01、02、03、04号房;2栋5层01、02、03、04号房;1栋4层01、02、03、04号房;2栋4层01、02、03、04号房;1栋3层01、02、03、04号房;2栋3层01、02、03、04号房;1栋1层01、02、03、04、05、06、07号房;2栋1层01、02、03、04、05号房】;3栋32套房产【8层01、02、03、04号房;7层01、02、03、04号房;6层01、02、03、04号房;5层01、02、03、04号房;4层01、02、03、04号房;3层01、02、03、04号房;1层01、02、03、04、05、06、07、08号房】;4栋28套房产【8层01、02、03、04号房;7层01、02、03、04号房;6层01、02、03、04号房;5层01、02、03、04号房;4层01、02、03、04号房;3层01、02、03、04号房;2层01、02、03、04号房】;5栋30套房产【8层01、02、03、04号房;7层01、02、03、04号房;6层01、02、03、04号房;5层01、02、03、04号房;4层01、02、03、04号房;3层01、02、03、04号房;1层01、02、03、04、05、06号房】;6栋24套房产【7层01、02、03、04号房;6层01、02、03、04号房;5层01、02、03、04号房;4层01、02、03、04号房;3层01、02、03、04号房;2层01、02、03、04号房】作抵押,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行。同日,被告杨永久、练演曲与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当债务人未能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013年10月18日,被告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又与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新增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借期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9.84%。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还本为分期还款,从贷款发放的第二年起每月还本金150万元,到期结清本息。同日,被告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又与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行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被告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的在建工程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育才北一路5号纯棉时代花苑1、2栋(9至16层)64套房【1栋16层01、02、03、04号房;2栋16层01、02、03、04号房;1栋15层01、02、03、04号房;2栋15层01、02、03、04号房;1栋14层01、02、03、04号房;2栋14层01、02、03、04号房;1栋13层01、02、03、04号房;2栋13层01、02、03、04号房;1栋12层01、02、03、04号房;2栋12层01、02、03、04号房;1栋11层01、02、03、04号房;2栋11层01、02、03、04号房;1栋10层01、02、03、04号房;2栋10层01、02、03、04号房;1栋9层01、02、03、04号房;2栋9层01、02、03、04号房】;3栋(9至16层)32套房【16层01、02、03、04号房;15层01、02、03、04号房;14层01、02、03、04号房;13层01、02、03、04号房;12层01、02、03、04号房;11层01、02、03、04号房;10层01、02、03、04号房;9层01、02、03、04号房】;4栋(9至16层)32套房【16层01、02、03、04号房;15层01、02、03、04号房;14层01、02、03、04号房;13层01、02、03、04号房;12层01、02、03、04号房;11层01、02、03、04号房;10层01、02、03、04号房;9层01、02、03、04号房】;5栋(9至16层)32套房【16层01、02、03、04号房;15层01、02、03、04号房;14层01、02、03、04号房;13层01、02、03、04号房;12层01、02、03、04号房;11层01、02、03、04号房;10层01、02、03、04号房;9层01、02、03、04号房】;6栋(8至16层)36套房【16层01、02、03、04号房;15层01、02、03、04号房;14层01、02、03、04号房;13层01、02、03、04号房;12层01、02、03、04号房;11层01、02、03、04号房;10层01、02、03、04号房;9层01、02、03、04号房;8层01、02、03、04号房】作抵押,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行。也在同日,被告杨永久、练演曲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当债务人未能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013年10月29日,原告将3000万元贷款发放给了被告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由被告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借款借据》上签章确认。借据上注明借款日期2013年10月29日,到期日期2015年10月28日。被告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后,没有按合同约定还款,至2014年9月12日,第一笔贷款3000万元中,仍有本金8690861.48元未偿还,拖欠利息139497.56元;至2014年9月21日,第二笔贷款3000元中,仍有本金17620000元未偿还,拖欠利息295620.52元。原告经向被告催讨未果,遂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经受理后,被告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永久、练演曲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于2015年3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公告,传唤被告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永久、练演曲到庭参加诉讼。公告期满后,被告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永久、练演曲未到庭。截至2015年6月8日,被告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两笔贷款中,第一笔的3000万元仍有本金8690861.48元未偿还,拖欠利息1017459.57元;第二笔的3000万元仍有本金17620000元未偿还,拖欠利息1491944.64元。原告与被告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对违约事项约定,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或支付到期借款本息、费用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的即构成违约。出现违约事由,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聘请了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诉讼,按照《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支付了律师费476609元。另查,2012年9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督局发出《关于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粤银监复(2012)878号】,同意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该行开业的同时,惠州市惠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该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与被告杨永久、练演曲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当共同遵守,严格履行。被告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判令被告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还清借款本息、确认对被告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判令被告杨永久、练演曲承担连带责任以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用,符合合同约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惠州市惠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行与被告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还清2012年9月13日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8690861.48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6月8日的利息为1017459.57元,从2015年6月9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8.2‰计,从2015年9月13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以及2013年10月18日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1762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6月8日的利息为1491944.64元,从2015年6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9.84%计,从2015年10月29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给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行。三、被告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以提供抵押的在建工程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育才北一路5号纯棉时代花苑1、2栋60套房产{【1栋8层01、02、03、04号房;2栋8层01、02、03、04号房;1栋7层01、02、03、04号房;2栋7层01、02、03、04号房;1栋6层01、02、03、04号房;2栋6层01、02、03、04号房;1栋5层01、02、03、04号房;2栋5层01、02、03、04号房;1栋4层01、02、03、04号房;2栋4层01、02、03、04号房;1栋3层01、02、03、04号房;2栋3层01、02、03、04号房;1栋1层01、02、03、04、05、06、07号房;2栋1层01、02、03、04、05号房】;3栋32套房产【8层01、02、03、04号房;7层01、02、03、04号房;6层01、02、03、04号房;5层01、02、03、04号房;4层01、02、03、04号房;3层01、02、03、04号房;1层01、02、03、04、05、06、07、08号房】;4栋28套房产【8层01、02、03、04号房;7层01、02、03、04号房;6层01、02、03、04号房;5层01、02、03、04号房;4层01、02、03、04号房;3层01、02、03、04号房;2层01、02、03、04号房】;5栋30套房产【8层01、02、03、04号房;7层01、02、03、04号房;6层01、02、03、04号房;5层01、02、03、04号房;4层01、02、03、04号房;3层01、02、03、04号房;1层01、02、03、04、05、06号房】;6栋24套房产【7层01、02、03、04号房;6层01、02、03、04号房;5层01、02、03、04号房;4层01、02、03、04号房;3层01、02、03、04号房;2层01、02、03、04号房】}以及在建工程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育才北一路5号纯棉时代花苑1、2栋(9至16层)64套房{【1栋16层01、02、03、04号房;2栋16层01、02、03、04号房;1栋15层01、02、03、04号房;2栋15层01、02、03、04号房;1栋14层01、02、03、04号房;2栋14层01、02、03、04号房;1栋13层01、02、03、04号房;2栋13层01、02、03、04号房;1栋12层01、02、03、04号房;2栋12层01、02、03、04号房;1栋11层01、02、03、04号房;2栋11层01、02、03、04号房;1栋10层01、02、03、04号房;2栋10层01、02、03、04号房;1栋9层01、02、03、04号房;2栋9层01、02、03、04号房】;3栋(9至16层)32套房【16层01、02、03、04号房;15层01、02、03、04号房;14层01、02、03、04号房;13层01、02、03、04号房;12层01、02、03、04号房;11层01、02、03、04号房;10层01、02、03、04号房;9层01、02、03、04号房】;4栋(9至16层)32套房【16层01、02、03、04号房;15层01、02、03、04号房;14层01、02、03、04号房;13层01、02、03、04号房;12层01、02、03、04号房;11层01、02、03、04号房;10层01、02、03、04号房;9层01、02、03、04号房】;5栋(9至16层)32套房【16层01、02、03、04号房;15层01、02、03、04号房;14层01、02、03、04号房;13层01、02、03、04号房;12层01、02、03、04号房;11层01、02、03、04号房;10层01、02、03、04号房;9层01、02、03、04号房】;6栋(8至16层)36套房【16层01、02、03、04号房;15层01、02、03、04号房;14层01、02、03、04号房;13层01、02、03、04号房;12层01、02、03、04号房;11层01、02、03、04号房;10层01、02、03、04号房;9层01、02、03、04号房;8层01、02、03、04号房】}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上述抵押房产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杨永久、练演曲对被告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五、由被告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永久、练演曲赔偿律师费476609元给原告。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1787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惠州市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永久、练演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家标审判员 杨伟国审判员 冯文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思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