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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昊、王佳、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昊,王佳,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24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被执行人张昊。被执行人王佳。被执行人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法定代表人王平安。被执行人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珠。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昊、王佳、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3)西莲证经字第3414号公证书及(2014)西莲证经字第640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昊、王佳、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昊、王佳、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贷款138702.32元、截至2014年5月27日的利息3972.8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昊、王佳、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024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安坤审判员  肖宏远审判员  朱 评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