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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终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阿荣旗民利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郑一波、李恒涛、王志春、郑晓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一波,王志春,李恒涛,阿荣旗民利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郑晓光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终字第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一波,男,汉族,阿荣旗国储库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男,汉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恒涛,男,汉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荣旗民利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法定代表人彭旭海,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晓光,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上诉人郑一波、王志春、李恒涛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荣旗人民法院(2014)阿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王志春、李恒涛、郑一波未在《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下:本案按上诉人郑一波、王志春、李恒涛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福良审 判 员  张赫男代理审判员  水 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项思丽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