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00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潢民初字第00967号原告冯某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仁和镇。被告熊某某,女,1976年出生,汉族,现住光山县斛角乡。本院受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熊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是光山县斛角乡,所以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将此案件依法移送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熊某某婚后虽然生活住所在潢川县仁和镇,但其户籍所在地即住所地是光山县斛角乡,且被告熊某某已于2014年春节后离家,在其户籍所在地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亦为光山县斛角乡,故被告熊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熊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光山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寅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