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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二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安徽太平洋特种网业有限公司与商丘新荣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太平洋特种网业有限公司,商丘新荣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125号原告:安徽太平洋特种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表人:刘林,董事长。被告:商丘新荣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张浩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胜华,江阴市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太平洋特种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新荣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