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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柳强与张树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326号申请人李柳强,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廖安由,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树武,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余志亮,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高明,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李柳强与张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以(2015)鱼民初(一)字第27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张树武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柳石路153号嘉汇·龙潭×栋×号房屋一套。因被执行人张树武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并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树武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柳石路153号嘉汇·龙潭×栋×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叶荣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