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XX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思刑初字第631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家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7日以思检公诉刑诉(2015)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销售假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XX于2015年7月2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倪宗泽代理审判员曾争志代理审判员李缘缘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林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