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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5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周立钦、林祖斌与林志坚、叶玉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钦,林祖斌,林志坚,叶玉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516-1号原告周立钦,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务工,住柘荣县。原告林祖斌,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务工,住福鼎市。被告林志坚,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系柘荣县ABC艺术幼儿园经营者,住柘荣县双城镇文昌苑4号楼A101室。身份证号码:352231198204052413。被告叶玉金,女,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系柘荣县ABC艺术幼儿园工作人员,住柘荣县双城镇文昌苑4号楼A101室。身份证号码:352231198507011221。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钦、林祖斌与被告林志坚、叶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其与被告林志坚、叶玉金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解除被告叶玉金所有的闽J×××××号现代牌小轿车的扣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叶玉金所有的闽J×××××号现代牌小轿车的扣押,发还给被告叶玉金。二、从即日起恢复办理案外人吴毅所有的闽J×××××号小型轿车的转让等他项权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巧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