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5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周立钦、林祖斌与林志坚、叶玉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钦,林祖斌,林志坚,叶玉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516-1号原告周立钦,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务工,住柘荣县。原告林祖斌,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务工,住福鼎市。被告林志坚,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系柘荣县ABC艺术幼儿园经营者,住柘荣县双城镇文昌苑4号楼A101室。身份证号码:352231198204052413。被告叶玉金,女,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系柘荣县ABC艺术幼儿园工作人员,住柘荣县双城镇文昌苑4号楼A101室。身份证号码:352231198507011221。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钦、林祖斌与被告林志坚、叶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其与被告林志坚、叶玉金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解除被告叶玉金所有的闽J×××××号现代牌小轿车的扣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叶玉金所有的闽J×××××号现代牌小轿车的扣押,发还给被告叶玉金。二、从即日起恢复办理案外人吴毅所有的闽J×××××号小型轿车的转让等他项权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巧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