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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行审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人民政府与徐水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慈溪市人民政府,徐水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甬行审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人民政府。法定代理人施惠芳。委托代理人陈黎明。被执行人徐水清。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慈政处[2015]7号房屋拆迁裁决,将徐水清所有的位于慈溪市胜山镇胜南村的房屋强制腾空。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徐水清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了《慈溪市商品市场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9月19日发布慈征拆[2012]第3号房屋拆迁公告,其中明确搬迁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止。受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委托,慈溪众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实施该项目的房屋拆迁事宜。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慈溪市胜山镇胜南村的房屋在批准拆迁范围内。2003年6月22日,经被执行人申请,胜山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经慈溪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同意被执行人新建2层2间,占地面积86平方米(实际建造2层3间)。2011年2月20日,胜山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办公室批准被执行人房屋2层升3层(占地86平方米)。2014年7月24日,宁波市宇科国土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被拆房屋进行实地测绘,并出具了测绘成果书。2014年7月29日,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被拆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进行认定,确定被执行人被拆迁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86平方米,性质集体,用途宅基地。2014年8月8日,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被执行人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认定,确定被执行人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58平方米,用途住宅。被执行人家庭户内人口3人,即被执行人本人、被执行人妻子潘霞露、被执行人儿子徐晨睿,其中被执行人妻子潘霞露为非农,被执行人及其儿子均为农业户籍。被执行人儿子徐晨睿2005年1月22日出生,系独生子女,至拆迁公告发布之日未满18周岁。2014年8月22日,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对被执行人可安置人口进行认定,确定可安置人口4人,可安置面积每人60平方米,共可安置面积为240平方米,因认定的建筑面积为258平方米,大于可安置面积240平方米,故被执行人户实际可安置面积为258平方米,或可安置地基二间(建筑占地面积95平方米)。慈溪恒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依法对被执行人应拆迁房屋进行了外围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2014年12月2日,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和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被拆迁房屋权属、补偿安置情况及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评估报告、测绘报告及相关权利告知书,告知三种安置补偿方案供选择,同时依法告知被执行人可就被拆迁房屋权属、可补偿安置面积、评估结果等事项提出异议的权利。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因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未能和被执行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慈溪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慈政处[2015]7号房屋拆迁裁决。慈溪市人民政府认为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作为慈溪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工作机构,委托慈溪众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实施该地块的房屋拆迁,主体资格具备,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被拆迁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建筑面积、用途,以及可安置人口、可安置面积及可安置地基间数、面积认定正确。对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调产安置、货币安置或迁建安置方式符合相关规定。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慈政发〔2008〕63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关于公布2012年度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的通知》(慈土资发〔2012〕13号),《关于的批复》(慈土资发〔2012〕17号),和《关于公布慈溪市商品市场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所涉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及相关价格标准的通知》(慈发改价〔2012〕4号)之规定,裁决如下:一、被执行人徐水清可选择以下三种安置方案中的一种作为其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一)货币安置。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应合计补偿被执行人人民币1650589元,具体包括: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金额129688元,可安置面积补偿金额1416420元,以上2项补偿金额再增加5%的增补金额77305元,搬家补贴费2000元,临时过渡补贴费25176元。被拆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额经评估机构实地评估后,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根据评估结果对被执行人予以补偿。上述相关补偿金额与实地评估结果不一致的,以实地评估结果为准。(二)调产安置。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以慈溪市商品市场园区拆迁安置区内期房作为安置用房,可安置面积258平方米,安置房找补金额根据安置房实际定位结果另行结算,由被执行人徐水清支付给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应补偿被执行人人民币194628元,具体包括: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金额129688元,搬家补贴费2000元,临时过渡补贴费62940元(先计算30个月,最后以实际过渡时间按实结算)。被拆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额经评估机构实地评估后,由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根据评估结果对被执行人予以补偿。上述相关补偿金额与实地评估结果不一致的,以实地评估结果为准。(三)迁建安置。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以慈溪市商品市场园区拆迁安置区内地基作为安置地基,可安置地基二间(建筑占地面积95平方米)。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应补偿被执行人人民币167074元,具体包括:被拆迁房屋重置价补偿金额149640元,搬家补贴费2000元,临时过渡补贴费16784元,用地面积补差金额-1350元。被拆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额经评估机构实地评估后,由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根据评估结果对被执行人予以补偿。上述相关补偿金额与实地评估结果不一致的,以实地评估结果为准。二、被执行人应自收到本房屋拆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应拆房屋腾空并交付给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房屋旧料归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所有。该裁决于2015年1月26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搬迁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10日内腾退被征收房屋,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人民政府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本院依法有权对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人民政府在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与被执行人徐水清达不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形下,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作出慈政处[2015]7号房屋拆迁裁决并无不当。且该拆迁裁决认定被执行人徐水清可补偿安置面积正确,补偿安置方式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催告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提供了强制执行所需材料。现因被执行人未在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对于慈溪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人民政府要求强制执行慈政处[2015]7号房屋拆迁裁决中强制腾空被执行人徐水清所有的位于慈溪市胜山镇胜南村房屋的申请予以准许,并由慈溪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星光审 判 员  贾红霞代理审判员  巩祥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俞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