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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孝商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义乌市永辉铝业有限公司与金华市金东区利军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永辉铝业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区利军工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孝商初字第204号原告义乌市永辉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晃明。委托代理人丁志坚。(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贾竞。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利军工具厂。法定代表人何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永辉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利军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义乌市永辉铝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永辉铝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义乌市永辉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市永辉铝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慧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庄如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