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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执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艳与李琦、冯涛、冯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李琦,冯涛,冯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260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樊增华,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琦,女,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涛,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晓梅,女,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西飞物业公司退休职工,住西安市阎良区福源小区1号楼10502栋。本院在执行李艳申执李琦、冯涛、冯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阎民初字第0104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琦、冯涛、冯晓梅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艳执行案款15000元,,并应承担执行费12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李琦、冯涛、冯晓梅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125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阎执字第00260号执行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项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江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