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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与张满意、敬桂芳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张满意,敬桂芳,杭州野风欣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保字第16-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住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297号。代表人:盛勇,行长。委托代理人:洪波、胡一干,浙江泽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满意。被申请人:敬桂芳。被申请人:杭州野风欣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兴国路503号5幢301室。法定代表人:俞蘠。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与被申请人张满意、敬桂芳、杭州野风欣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满意、敬桂芳、杭州野风欣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满意、敬桂芳、杭州野风欣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庆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