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罗亚凤申请执行刘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亚凤,刘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078号申请人罗亚凤,女,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刘贺,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人罗亚凤诉被执行人刘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建民初字第00809号民事调解书即:被告刘贺于2014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罗亚凤租赁欠款39000.00元,如到期不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刘贺负担。双方签收后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在约定期限内被告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2015年1月6日原告依据(2014)建民初字第0080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立案的同时本院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到被告家去执行都找不着人,银行查无存款,经与申请人了解,被执行人在外打工,现在是外债累累,无钱偿还租赁款,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人罗亚凤协商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下落、有履行能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长征审判员 王铁光审判员 许本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