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760号原告史某某,女,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被告史某某,男,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庆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英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