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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高善平与王家荣、孙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善平,王家荣,孙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323号原告高善平。被告王家荣。被告孙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善平诉被告王家荣、孙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善平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善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为2637.5元,由原告高善平负担。审判员  陈国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