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高善平与王家荣、孙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善平,王家荣,孙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323号原告高善平。被告王家荣。被告孙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善平诉被告王家荣、孙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善平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善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为2637.5元,由原告高善平负担。审判员 陈国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