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田宇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宇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寒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宇。2012年4月19日,被告人田宇因犯盗窃罪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交纳)。2014年8月1日,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赵丽,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公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宇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希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宇及其辩护人赵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田宇以能帮助提升信用卡额度为名,先后将被害人王某乙、李某、林某等人的信用卡骗去,大量透支用于个人日常消费。至案发,被告人田宇透支三名被害人信用卡未还金额分别为15300元、47784元、19438元,共计8252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宇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透支逾期不还,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宇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予以并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田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其并未骗取他人信用卡进行透支,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应判决被告人无罪,其辩护意见如下:1、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田宇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用卡,是被害人主动将信用卡交给被告人田宇;2、被害人的信用卡交给被告人田宇是为了提升信用卡额度,且已有逾期,被告人田宇透支信用卡后,被害人都某收到银行通知,被告人田宇使用信用卡是得到被害人授权的;3、被害人短信催款仅能证明被告人田宇拖延还款,但不能证明其有诈骗的故意;4、被告人田宇在案发前最后一次还款日有过为李某信用卡还款行为,但因银行交易受限拖延了还款;5、对账单交易明细中除亮丽玩具经营部和福建高山茶厂交易系由被告人田宇透支的,其他交易不能证明系被告人田宇透支。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田宇谎称能帮助他人提升信用卡额度,先后将被害人王某乙、李某、林某等人的信用卡骗去,大量透支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拒不归还,至案发,被告人田宇透支上述三被害人信用卡未还金额分别为15300元、47784元、19438元,共计82522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4月份,我之前对象的姊妹李某想提升她的招商银行信用卡(62×××97)额度,因为我是做中介,别人一般是从增加的额度中提十个点,我提五个点,我记得好像是提了李某两个点,把她的信用卡额度从八千提升到六万。我是通过别人帮忙提升信用卡额度的,都是从网上认识的,一个李姓男子,一个刘姓女子和一个董姓女子。亮丽玩具经营部POS机是我从建设银行申请办理的,李某2014年4、5、6月的信用卡账单中4月7日往后的交易都是我消费的,分别是4月7日在亮丽玩具经营部POS机刷卡6025元、4月8日在潍坊建平超市POS机刷卡2500元,4月14日在潍城区美家电器经营部POS机刷卡9865元,6月1日在山东联信盛泽商业有限公司消费4080元,6月2日在亨通专卖店消费的675元和奎文区大虞宝莲池休闲沐浴消费的320元,6月9日在亮丽玩具经营部POS机刷卡2960元,在6月6日还款日我通过一个叫王某甲的给李某的该信用卡还款40000元,接着当日就在王某甲的福建高山茶厂POS机刷卡45000元,6月9日在亮丽玩具经营部POS机。所消费的这些数额除了10000元左右给了董姓男子帮忙提升额度,剩下的39000元都让我日常消费了。林某招商银行6225758382166899的信用卡,我说能帮他提升信用卡额度,他给我的。2014年5月5日起往后的交易都是我消费的,分别是5月5日亮丽玩具经营部POS机刷卡2500元,5月8日福建高山茶厂POS机刷卡10000元,5月12日潍坊尚客多消费378元,5月13日潍城区美家电器经营部消费7900元,5月17日福建高山茶厂消费9080元,潍坊东方好莱坞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消费80元,在6月6日还款日通过王某甲给林某的该信用卡还款35000元,当日在王某甲的福建高山茶厂POS机刷卡28000元,所有消费的这些数额约5000月支付了费用,剩下的18000元都让我平时消费花了,我是2014年5月份通过晨鸿信息联系并认识的王某甲,当时他在晨鸿信息留了信用卡刷卡还养卡信息,我让王某甲帮我给几张信用卡还过钱,但这部分钱我大都没给他,大约欠王某甲10000元左右。2014年3、4月份,王某乙招商银行信用卡62×××85对账单中,3月5日、7日、8日在亮丽玩具经营部分别交易1950元、2200元、5000元以及3月9日在东姿卫浴交易的14500元都是我刷卡套取的现金。1950元是王某乙让我帮她刷的,刷处来之后我就把钱给了她,2200元是王某乙信用卡提升额度的费用,刷出来之后给了一个董姓男子,5000元和14500元被我平常消费了。我都把透支的钱用于日常消费开支了,没有钱还;李某、林某的信用卡都在李姓男子处,王某乙的信用卡我让朋友还给她本人了。2、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4年4月初,我通过姜娜认识了田宇,聊起来说我的招商银行信用卡透支了1000多元,到还款日了,田宇问我信用卡额度是多少,我说是8000元,他就说不用还了,能帮我提升信用卡额度,升级成为白金卡,让我把信用卡给他,开始的两个月,田宇透支数额按时还,2014年7月5日还款日就不再还了,我自己还了6200元,再联系田宇他就不接我电话了。我的信用卡当时的额度是8000元,现在永久额度是28000元。2014年4、5、6月份的账单中,2014年3月17日之后都是田宇消费的。(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2014年3月,我通过李雪梅认识了田宇,他说可以帮我提升信用卡额度,我就把我招商银行信用卡给了田宇,给他卡的时候已消费6000元,田宇说可以将我欠款还上。田宇把我的信用卡额度临时调整到28000元,后于2014年3月7日、8日从一个亮丽玩具经营部POS机上刷卡2200元和5000元,3月9日从东姿卫浴POS机刷卡消费14500元,共计刷卡21700元。后田宇在4月15日还款2300元,4月19日还款500元,还有1400元直接打到了我农行卡上,田宇一共还款4200元。截止到5月14日信用卡还款日,我的信用卡一共透支25464.50元。我发现我的信用卡已逾期,我多次催促田宇把我的信用卡透支的钱还上,田宇始终找各种理由不还钱。田宇给我提升信用卡额度,收取10%的费用,其中2200元的刷卡消费就是给田宇的费用,我的信用卡额度从6000元调整到28000元。(3)被害人林某的陈述。2014年4月初,我通过朋友认识了田宇,他说能帮我提高信用卡额度,升级成为白金卡,让我将信用卡给他,后田宇一直用着我的卡消费,中间也还过款,到2014年6月6日,田宇用我的卡消费了28000元以后,就再也不还款了,现在已逾期,我给田宇打电话他也不接了。我给田宇信用卡的时候信用额度是16000元,现在还是16000元,账单中2014年5月5日以后都是田宇消费的,5月6日在亮丽玩具经营部POS机刷卡2500元,5月9日在福建高山茶厂POS机刷卡10000元,5月13日在潍坊尚客多超市消费378元,5月14日在潍城区美家电器超市消费7900元,5月18日在福建高山茶厂消费9080元,5月23日在东方好莱坞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消费80元,6月6日还款35000元,然后当天就在福建高山茶厂消费28000元,除去我答应给田宇2500元的手续费,田宇共计在我的卡上透支23000元。我再多次联系不上田宇后,我给银行打电话挂失了信用卡。我咨询过招商银行,信用卡挂失的状态下只有有卡号是可以正常还款的。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014年5月7日,我在晨鸿信息上发布了一条信用卡刷还养信息,后田宇给我打电话让我帮他代还信用卡,我帮田宇代还信用卡每10000元收取80元至100元的手续费,他一共找了我十多次。卡号为62×××97招商银行信用卡2014年6月6日交易了45000元,招商银行信用卡2014年5月8日、5月17日、6月6日交易了10000元、9080元、28000元都是田宇在我的POS机上刷卡交易的。4、书证(1)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田宇的身份情况,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扣押清单、李某和林某招商银行对账单,反映了被告人田宇刷卡及还款的情况,也反映信用卡额度的变化情况。(3)王某乙信用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王某乙信用卡的交易情况。(4)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证实王某甲替被告人田宇还款的情况,与李某、林某的信用卡对账单一致,也与王某甲的证言相互印证。(5)办案说明,证实挂失信用卡后不影响还款,提升临时额度只需要输入正确的客户信息,审核通过后即可提升;福建高山茶厂POS机持有人王某甲证实李某、林某等人的信用卡为田宇本人所刷,东方卫浴、潍坊建平超市等POS机持有人均未能找到。(6)被告人田宇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田宇的建行卡交易情况。(7)短信记录及李某书写的材料,证实李某要求见田宇,但田宇找各种借口拒绝,拖延还款。(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田宇系被抓获归案。(9)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田宇于2014年7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2年4月19日,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田宇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三被害人的信用卡大量透支。结合公诉机关指控事实、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综合评析如下:第一,关于被告人田宇骗取被害人信用卡大量透支的问题。首先,被告人田宇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经过其本人签字并按手印进行确认,且2014年12月28日的供述中有被告人田宇自行修改之处,说明被告人田宇对供述内容已充分知悉和了解,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的原因,对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结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田宇的供述及三被害人信用卡对账单,足以认定被告人田宇持三被害人信用卡多次通过POS机刷卡套取大量现金,截止案发前最后一个还款日,由被告人田宇透支且未偿还被害人王某乙、李某、林某的款项分别为15300元、47784元、19438元的事实。其次,被告人通过让被害人填写所谓“信用卡额度提升申请表”以获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而信用卡临时额度的提升只需要输入正确的客户信息,由银行审核通过后即可提升,被告人田宇谎称能够为被害人提升信用卡额度,让被害人产生信赖,主动将信用卡交付给被告人田宇,主观上具有骗取的故意。第二,关于被告人田宇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问题。首先,被告人田宇持有被害人李某、林某、王某乙的信用卡后,多次大量刷POS机套取现金,用于个人消费,至案发前最后一个还款日,三被告人发现信用卡逾期后通过电话、短信催被告人田宇还款及追回信用卡,被告人田宇一直以银行系统异常及口头承诺还款等方式推脱还款,至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仍未偿还透支款项;其次,被告人田宇在公安机关供述未偿还透支款项的原因是没钱还了,被告人田宇的建设银行卡明细中余额也能与其供述相互印证,且其通过王某甲代为还款(收取手续费),再透支信用卡偿还王某甲的还款行为,也反应其在套取现金时无能力还款的状况,以上足以证实被告人田宇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三,关于被告人田宇的辩解问题。首先,被告人田宇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谎称被害人李某和林某的信用卡在其从网上认识的一李姓男子处,而其或称没有该李姓男子的电话,或称该李姓男子电话停机无法与之联系,而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反映的事实是被害人李某和林某的信用卡从被告人田宇处扣押,说明被告人田宇虚构了李姓男子帮助其提升信用卡额度的事实,存在隐瞒其犯罪事实的嫌疑。其次,被害人李某信用卡4-7月份的信用额度依次为60000元、28000元、53000元、28000元,被害人林某信用卡5-7月信用额度依次为45000元、38000元、18000元,被告人田宇持该被害人的信用卡是为了帮助其提升信用卡额度,但从该信用卡额度的变化情况看,并未提升;再次,被告人田宇辩解称其在2014年7月份曾还过钱,但因交易受限未能成功,对该主张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即便被害人挂失了信用卡,也不影响还款,如确属交易受限,被告人田宇也应当主动与被告人联系还款事宜,但至案发前,被告人田宇未主动联系被害人,也未继续还款,被告人田宇的该辩解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宇犯信用卡诈骗罪各证据间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田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大量透支用于个人消费,数额巨大,被告人田宇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田宇案发后虽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辩护人也以被害人主动找被告人提升信用卡额度,刷卡交易是经过被害人同意的,被告人田宇主观上不具有骗取他人信用卡的主观故意进行辩护,但结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田宇实施了信用卡诈骗犯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田宇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田宇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予以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撤销前罪被告人田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9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罚金已缴纳15000元,余款80000元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田宇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楚金福审判员 韩宁宁审判员 刘磊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玉晓第10页第9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