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刑执字第3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宋加会拐卖儿童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加会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3860号罪犯宋加会,女,1967年1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06)昭中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加会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5年9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07年3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5年7月12日对罪犯宋加会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尹丽、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王献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宋加会的考核结果,以罪犯宋加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加会系主犯,现刑罚执行已达9年零10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4次,2014年1月10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0月10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宋加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加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9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