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曾宪长、蓝娜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曾宪长,蓝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曾宪长,男,汉族,1990年07月22日生,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蓝娜,女,汉族,1991年05月16日生,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曾宪长、蓝娜(2014)汀执审字第7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53487.6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申请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3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戴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