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3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017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71年3月16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8年9月16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陈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