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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3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017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71年3月16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8年9月16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陈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