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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3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袁桃与苏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桃,苏碰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328号原告袁桃,女,193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蔡文艺,系原告女婿,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苏碰发,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桃与被告苏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桃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袁桃负担。审判员  蓝雪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少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