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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民一终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细福与张克强、张年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细福,张克强,张年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一终字第1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细福。委托代理人陈光明、卢海燕,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克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年庆。上诉人张细福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4)月民一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细福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光明,被上诉人张克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年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4)月民一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信仕审 判 员  徐遇金代理审判员  周芳琴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二四日书 记 员  罗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