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民一终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细福与张克强、张年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细福,张克强,张年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一终字第1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细福。委托代理人陈光明、卢海燕,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克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年庆。上诉人张细福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4)月民一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细福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光明,被上诉人张克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年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4)月民一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信仕审 判 员 徐遇金代理审判员 周芳琴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二四日书 记 员 罗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