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执恢字第4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宏冠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吕朝阳、陈志福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宏冠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吕朝阳,陈志福,郑书鹏,柳奎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恢字第472-1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宏冠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蒋春梅。被执行人吕朝阳,住址湖北省黄梅县。被执行人陈志福,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郑书鹏,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柳奎宏,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宏冠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朝阳、陈志福、郑书鹏、柳奎宏民事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朝阳、陈志福、郑书鹏、柳奎宏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37086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悦 来源:百度“”